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xxxx)梅执字第xx-xx号
被罚款人…… (写明被罚款人的姓名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因xxx……(写明被罚款人妨害执行的事由和应当予以罚款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条第x款第x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xxx罚款xx元,限在xxxx年xx月xx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5-04-17 11: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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