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xxxx)梅执字第xx-xx号
申请执行人……(写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写明应当中止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x)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x)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x项)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代理)书记员:xxx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5-04-17 11: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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