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xxxx)梅执字第xx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于xxxx年xx月xx日向被执行人x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间),但被执行人xxx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写明以物抵债事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或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xxx所有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内容)作价xx元(写明抵偿价),交付申请执行人xxx抵偿……(写明具体债务内容)。[……(写明被拍卖动产的名称)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xxx;或……(写明被拍卖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名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xxx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xxx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代理)书记员:xxx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5-04-17 10: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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