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xxxx)梅执字第xx-xx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于xxxx年xx月xx日,以(xxxx)梅执字第xx-xx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写明被查封扣押(扣押、冻结)财产的状况],并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间),但被执行人xxx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xxx所有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等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代理)书记员:xxx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5-04-17 10: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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