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xxxx)梅执字第xx-xx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于xxxx年xx月xx日向被执行人x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x(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但被执行人xxx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xxx在……(写明被执行人存款的地点、账号、户名、币种等)存款xx元,冻结期限为xx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代理)书记员:xxx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5-04-17 10: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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