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2021-11-12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梅河口营胜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2月11日裁定受理梅河口营胜矿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进行审理。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指定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为梅河口营胜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梅河口营胜矿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2月29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梅河口市银河大街108号吉林昱诚(梅河口)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135000;联系人:张律师;联系电话:1862655163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梅河口营胜矿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梅河口营胜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月5日9时在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债权人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2日
文 字:民一庭
编 辑:陈 晰
初 审:闫 旭
复 核:陈 旭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1-13 17:13:10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