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意义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凝聚法官集体智慧、防止法官个人专断、提升法官职业素养、抵御外部非法干预,总结执行经验,完善执行管理,为法官执行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提供指导和参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的程序
第二条: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由执行局员额法官组成,吸纳法官助理列席旁听。参加会议的法官地位平等,发言依法不受追究。执行专业法官会议设秘书一名。
根据执行专业法官会议议题,可以邀请专家学者、行业协会、人大代表等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
第三条:提交执行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需提交案情报告。
案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案情摘要、争议焦点、合议庭意见、法律依据,文字简练,内容客观。
第四条:执行法官将需要提交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案情报告发送给会议秘书,会议秘书最迟在召开执行专业法官会议三日前将案情报告发送至全体参会法官。
第五条: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法官提问及发表意见应当在主持人主持下有序进行,主持人应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归纳讨论情况,形成讨论意见,记入会议记录。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的多数意见为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法官发表意见应当明确、清晰、完整,不允许不发表或发表模棱两可的意见。
三、会议记录的形成与留存
第六条:提起专业法官会议的团队应当自行选任一名审判辅助人员进行法官会议的记录工作,会议记录应当由全体参会法官当场签字确认后存入案件副卷。
第七条: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的档案整理和保管工作由会议秘书负责,档案中应包含案情报告、会议记录、会场照片。会议秘书应在会后及时归档,以便法官随时查阅。
四、法官会议形成意见的效力
第八条:对于经专业执行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合议庭拟不采纳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的,应当重新进行评议,并形成书面笔录存入案件副卷。
第九条:办理案件的合议庭独立决定是否采纳专业执行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并对案件最终结果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条:经执行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合议庭认为仍需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的,可以依照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五、其他
第十一条:出席专业执行法官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泄露会议议题、案件信息和讨论情况。
附:2020年执行专业法官会议人员名单
成员:
李玉泽、郭海莹、王海军、朱利军、刘忠强、孙艳薇、张秀丽、杨艳秋
列席人员:
张洋、刘彦彤、马永泽、姜宇婷、孙晓东
秘书:
王聪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2-31 11: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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